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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信用增强债券(040045)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040045)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基金代码040045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910991983.70最新基金规模262202036.72
成立日期2012-12-24基金经理郑如熙 马晓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合理控制信用风险,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