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泰现金管理A | 基金代码 | 020031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639372934.91 | 最新基金规模 | 74459067.58 |
成立日期 | 2012-12-11 | 基金经理 | 陶然 丁士恒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9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收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