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万家科技创新混合C | 基金代码 | 00863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91861246.96 | 最新基金规模 | 191861246.96 |
成立日期 | 2020-01-07 | 基金经理 | 黄兴亮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 主题的股票应满足科技创新产业及子行业的定位要求且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