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易方达金融股票 | 基金代码 | 00828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1851612453.38 | |
成立日期 | 未成立 | 基金经理 | 林高榜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金融行业证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