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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500指数A(007994)

华夏500指数A(007994)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华夏500指数A基金代码007994
投资类型指数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708992340.49最新基金规模708992340.49
成立日期2020-03-25基金经理孙蒙 张弘弢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