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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养老目标混合(007407)

农银养老目标混合(007407)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农银养老目标混合基金代码007407
投资类型平衡型投资风格FOF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167487835.52
成立日期未成立基金经理杨鹏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35年12月31日。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
  (2)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