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万家平衡养老目标FOF | 基金代码 | 007232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0239135.20 | 最新基金规模 | 11491648.49 |
成立日期 | 2019-04-22 | 基金经理 | 王宝娟 徐朝贞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为平衡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对商品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3)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