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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阳三年定开混合(007207)

华夏常阳三年定开混合(007207)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华夏常阳三年定开混合基金代码007207
投资类型平衡型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
成立日期未成立基金经理郑煜 孙轶佳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回撤水平,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3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3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