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易方达2038混合FOF | 基金代码 | 006860 |
投资类型 | 平衡型 | 投资风格 | FOF |
首次募集规模 | 10000000.00 | 最新基金规模 | 10502415.43 |
成立日期 | 2019-04-30 | 基金经理 | 汪玲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遵循各个阶段既定的投资比例,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控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60%; (2)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下表中的限制: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30%-55%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25%-50% 2029 年 1 月 1 日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 15%-40% 2034 年 1 月 1 日至 2038 年 12 月 31 日 5%-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可投资于 QDII 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0 (6)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作期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如本基金所投 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51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的 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4)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