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夏养老2035混合 | 基金代码 | 006622 |
投资类型 | 投资风格 | FOF |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
成立日期 | 未成立 | 基金经理 | 许利明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60%。 (8)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9)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