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中信建投稳福定开债C | 基金代码 | 00551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378259.72 | 最新基金规模 | 2378259.72 |
成立日期 | 2018-11-07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3)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7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自本基金上一基金红利发放日(不含)起30个工作日后,且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不低于1.0500元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连续20个工作日不低于1.0500元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