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C | 基金代码 | 005441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85693737.47 | 最新基金规模 | 3032280.06 |
成立日期 | 2018-06-29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严格遵守投资纪律,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交换效率最大化,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包括股票型ETF)的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包括债券型ETF)的投资亦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外投资时,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投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境外投资时,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1)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12)本基金境内投资时,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境外投资时,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的金额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