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中融沪港深混合A | 基金代码 | 005142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09332429.46 | 最新基金规模 | 109332429.46 |
成立日期 | 2017-11-16 | 基金经理 | 陈荔 冯琪 |
基金托管人 | 国泰君安证券 | 基金管理人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把握中国经济增长以及结构转型带来的消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条件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投资于大消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