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债B | 基金代码 | 005099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创新理财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20664641.32 | |
成立日期 | 2017-06-15 | 基金经理 | 藏海涛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当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4、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在基金份额运作期末进行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 6、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