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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民丰回报赢安A(004005)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A(004005)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东方民丰回报赢安A基金代码004005
投资类型成长型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125550034.20最新基金规模749928.13
成立日期2017-03-09基金经理曲华锋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1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1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的,应满足如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若截至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均大于0.02元,则基金在次月起15个工作日内就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