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安睿安定开混合A | 基金代码 | 003508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28756155.88 | 最新基金规模 | 128756155.88 |
成立日期 | 2017-03-15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前3个月至到期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内的剩余运作期; (17)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