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易方达原油美元A | 基金代码 | 003322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FOF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36725180.03 | |
成立日期 | 2016-12-19 | 基金经理 | 范冰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