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盛盛景纯债债券C | 基金代码 | 00310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61752.35 | 最新基金规模 | 54142.46 |
成立日期 | 2016-08-04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当本基金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