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A | 基金代码 | 00307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002719738.52 | 最新基金规模 | 1002064284.49 |
成立日期 | 2016-08-30 | 基金经理 | 高春梅 |
基金托管人 | 包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