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 | 基金代码 | 00298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00034407.16 | 最新基金规模 | 22312.98 |
成立日期 | 2016-07-21 | 基金经理 | 曾小丽 苏宁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转型前,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自由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转型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转型前,任一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型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5)转型前,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转型后,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6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