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安聚利18个月债券C | 基金代码 | 002949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01659712.82 | 最新基金规模 | 201659712.82 |
成立日期 | 2016-08-09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管理充分捕捉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内的剩余运作期;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起12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本基金每份A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4元,则本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即为上述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