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夏大中华债美元现钞 | 基金代码 | 002879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1775860033.54 | |
成立日期 | 2016-07-27 | 基金经理 | 邓思聪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力争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发掘境内外中资企业信用债债券价值洼地,把握不同市场的轮动上涨规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其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该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最后一个自然日某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该基金份额类别下一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份额类别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触发分红的情况、收益分配数额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