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债A | 基金代码 | 00280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99764847.60 | 最新基金规模 | 198700527.11 |
成立日期 | 2016-08-01 | 基金经理 | 蔡玮菁 王宇超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5.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