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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用增强债券C(002422)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C(002422)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新华信用增强债券C基金代码002422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526500442.12最新基金规模11631237.64
成立日期2016-04-13基金经理李洁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投资价值的深度挖掘,积极把握信用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