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C | 基金代码 | 00152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
成立日期 | 2012-12-12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力争把债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中债信用债总财富(3-5年)指数成分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内,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券及备选成分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督管理人管理并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符合此比例限制)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