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上投摩根稳进回报 | 基金代码 | 000887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69883169.24 | 最新基金规模 | 115053835.36 |
成立日期 | 2015-01-27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0-50%;债券、现金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定期分红机制 (1)设定年度分红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预定分红方案。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年初,通过对基金过往业绩和投资运作的深入分析,结合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未来证券市场的理性判断与合理预期,确定当年的收益分配周期(每月、双月、每季等)以及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例如:每份基金份额分红0.05元),并在每年年初(不晚于1月10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年度单位分红金额确定后,将在当年各个收益分配周期内平均分配,得到每个收益分配周期的预定单位分红金额。 (2)季度检视分红目标: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对年初设定的年度分红目标进行检视,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未来市场环境的判断和预期,运用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手段,决定是否需要对分红金额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应及时发布公告。 (3)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个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规则 1)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预定分红金额(预定单位分红金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总份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额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据此确定的单位分红金额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2)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预定分红金额(预定单位分红金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总份额)时,本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预定单位分红金额进行收益分配之外,对于单位可供分配利润超过预定单位分红金额的部分可用于补足当年前几次收益分配周期实际单位分红低于预定单位分红的差额,力争实现年度分红目标。若收益分配比例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该次分红金额,以满足最低收益分配比例原则。 3)每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单位分红金额总额若低于最近一次设定的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不再用后续会计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补足。 4)若基金管理人在年中对预定年度单位分红金额进行调整,则当年剩余收益分配周期的预定单位分红金额将按照调整后的预定年度分红金额平均进行相应调整,并不再对前几个收益分配周期低于预定分红金额的部分进行补足。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