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 基金代码 | 000743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49004696.76 | 最新基金规模 | 195100951.86 |
成立日期 | 2014-09-18 | 基金经理 | 吴秋松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模型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