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城淘金理财债 | 基金代码 | 000611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30123093.86 | 最新基金规模 | 230123093.86 |
成立日期 | 2014-05-07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为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