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瑞易 | 基金代码 | 00055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38508487.84 | 最新基金规模 | 39055670.91 |
成立日期 | 2014-03-20 | 基金经理 | 颜文浩 徐栋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优先考虑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75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