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A1 | 基金代码 | 00034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61115683.76 | 最新基金规模 | 57781760.17 |
成立日期 | 2013-11-26 | 基金经理 | 关子宏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1类C2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人民币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美元等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等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5)由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