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润元大安鑫 | 基金代码 | 000273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630303516.04 | 最新基金规模 | 6909201.17 |
成立日期 | 2013-09-11 | 基金经理 | 胡永杰 李武群 罗黎军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严格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该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该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