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城增强收益债A | 基金代码 | 00025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90142177.73 | 最新基金规模 | 147543368.59 |
成立日期 | 2013-09-06 | 基金经理 | 张棪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若截至每季度末,某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2元/份,且没有进行过当季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该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