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国两年期纯债 | 基金代码 | 00020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76732069.24 | 最新基金规模 | 578947264.79 |
成立日期 | 2013-09-13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若本基金在任一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年或下两年的年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每10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4元,则基金必须进行年度收益分配,且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上述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为年度收益分配的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除息日;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