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保本3号A | 基金代码 | 000195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保本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87839132.80 | 最新基金规模 | 2328010899.53 |
成立日期 | 2013-06-26 | 基金经理 | 张洋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1)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