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大成景兴信用债A | 基金代码 | 00013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41983708.32 | 最新基金规模 | 106427040.36 |
成立日期 | 2013-06-04 | 基金经理 | 孙丹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走势的研判,合理构建投资组合,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项信用评级在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占基金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