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519745 |
基金简称 | 交银丰润收益债C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
发行日期 | 2014-11-24 | 基金经理 | 季参平 |
上市日期 | 1900-01-01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不定期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上市地点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和转开放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债券资产投资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少1次,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封闭期内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可视业务情况择时增开B类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B类以及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