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62718 |
基金简称 | 广发鑫瑞混合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
发行日期 | 2016-12-16 | 基金经理 | 吴兴武 |
上市日期 | 2017-03-24 | 基金管理人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不定期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上市地点 | 深市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在封闭期,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通过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成本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