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62215 |
基金简称 | 泰达聚利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
发行日期 | 2011-04-06 | 基金经理 | 李宇璐 |
上市日期 | 1900-01-01 | 基金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5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上市地点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包括聚利A和聚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出聚利A级与聚利B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场内、场外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及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认购或申购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2位后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