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50275 |
基金简称 | 安信一带一路分级A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17408.6578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发行日期 | 2015-05-11 | 基金经理 | 施荣盛 |
上市日期 | 2015-05-22 | 基金管理人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不定期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证券 |
上市地点 | 深市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一带一路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