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50116 |
基金简称 | 银华永兴纯债B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57374.3575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发行日期 | 2013-01-07 | 基金经理 | 瞿灿 |
上市日期 | 1900-01-01 | 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不定期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上市地点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