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 150053 |
基金简称 | 泰达稳健 | 每份发行价 | 1.01 |
基金份数额总额 | 7412.5804 | 基金类型 | 契约型封闭式 |
发行日期 | 2011-10-24 | 基金经理 | 刘洋 |
上市日期 | 2011-12-22 | 基金管理人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存续年限(年) | 不定期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上市地点 | 深市 | 基金协调人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
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500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中证5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9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