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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7 月 22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455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 基金运作方式 循环的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睿丰纯债 公告依据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 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7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7 月 26 日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 方式。本次开放期为 2022 年 7 月 2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5 个交易日),是 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十 四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十四个开放期。 特别提示: (1)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交易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交易日、不超过二十个交易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交易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022 年 7 月 2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5 个交易日)为本基金第十四个开放 期,投资人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1.5% 持续持有期满7日但不满一个封闭期(包括申购后 0.1% 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 2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满 7 日但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包括申购 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的,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2 场外代销机构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交易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交易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4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本次开放期申购和赎回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咨询方式: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本公司官方网站地址:www.ccbfund.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7 月 22 日 5